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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侦探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环境行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11-05

中山市侦探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吗?

最近,当一个县的环境执法人员检查A页岩砖厂时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吗?,发现工厂区域的煤炭生产没有被密封,围栏的高度不低于烟囱高度,并且尚未采取掩盖措施来防止粉尘污染,并将其存储在露天环境中。

据执法人员调查,一家页岩砖厂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为B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单独申请了营业执照。外部名称为B有限责任公司A页岩砖厂(以下简称“ A页岩砖厂”),负责人为李。

针对此问题,县生态环境局打算责令页岩砖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根据《空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二)的规定东莞婚姻调查的费用,处以3万元的罚款。 。很好

区别

该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直接受到处罚吗?

第一意见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要建立分支机构,您应该向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A页岩砖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县生态环境局不能直接处罚A页岩砖厂,而应处罚B有限责任公司,即应将违法主体确定为B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种意见是,尽管A页岩砖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A页岩砖厂和B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财务会计,而A页岩砖厂属于“其他”行政单位。 《刑法》第3条规定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县生态环境局可以直接处罚页岩砖厂(分公司)。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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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独立会计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该处作为行政处罚方吗?

作者认为,就行政处罚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并未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必须是法人。因此,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从事违法行为,都可以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由于以下原因,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利用违法行为的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的一方:

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命令的组织,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则,行政机关应依照本法执行程序。”从本文可以看出,行政机构可以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施加行政处罚。那么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吗?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期限,服务,财产保全,法院听证,调解,诉讼中止,诉讼终止,简易程序,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裁决和执行的监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文是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即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法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和资产。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获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这种解释说明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别。

因此,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法人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将它们用作行政处罚的对象。

换句话说,分支机构(分支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方。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法人不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成立,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有关当事人。”因此,只有符合“领取营业执照”要求的分支机构才能成为诉讼的当事方,否则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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