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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1-11-05
中山市私家侦探:因此法院认定该忠诚协议无效!
江苏淮安,在男方李某和女方马某结婚后,马某发现李某和罗某有不正当关系。李和马签署了《婚姻协议》,其中规定:如果一方中有婚外情人和其他导致离婚的过失,则该女儿将由无辜的一方抚养长大,犯罪方应得到该方的支持。女儿;犯罪方将免费放弃双方以该名义拥有的所有财产;双方购买的房屋的银行贷款应由有缺陷的一方偿还;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20万元。
后来由于丈夫在结婚期间与妻子签署了忠诚协议,因此法院认定该忠诚协议无效!,李某违反了婚姻协议,并要求离婚。马云同意离婚,但主张应按照婚姻协议处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事宜。法院认为,婚姻协议中有关抚养子女的内容无效,财产分割和赔偿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支持马云的主张。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婚姻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否合理?
[律师的评论]
根据法院的意见。婚姻协议仅在关于婚姻财产制度时才有效。其他婚姻协议由于身份关系而无效,或者在道德上具有约束力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则另一方无权要求法院执行该协议。
我们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关于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只要婚姻协议符合法律的有效要求,便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李和马在婚姻协议中同意,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则女儿的监护权直接归属另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这种协议是有效的。
我们都知道,在商定离婚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否认协议对协议中儿童监护权的法律效力。由于涉及身份关系,婚姻协议中的此类协议如何被视为无效?因此,仅仅因为内容涉及身份关系就不能确定内容无效。
第二,李和马在婚姻协议中约定婚内出轨协议,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犯罪方将独自离开房屋,并向无过错的一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
此类协议也有效!当李某违反合同时,马某有权要求李某按照协议履行职责。有人可能会说东莞请私家侦探,要求李离开马家给他20万元赔偿,对李来说不公平吗?
我们认为没有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当李和马签署婚姻协议时,没有任何被胁迫的情况。李与马之间关于清洗和离开房屋的协议以及赔偿金都是李的真实意图,这是李对自己的自由惩罚权。
如果按照法院的逻辑,这种协议规定它仅在道德上具有约束力,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那么会发生什么?将来,出轨一方可以随意与配偶签署结婚协议,并且保证书将欺骗配偶,因为签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办法使另一方失败。
考虑一下,这是多么可怕的结果!这绝对不是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这种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容忽视,其社会效力肯定会被低估。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面对婚姻协议,法院不应将其限制在婚姻财产制度的狭窄范围内,只要这是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且不违反法律即可。例如,如果一方被剥夺了探望儿童的权利,则应承认其法律效力。只有这样,司法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才能统一起来,才能为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您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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